《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政府采购等业务中“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
供应商的选择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存在倾向性和盲目性,导致后期被巡视、检查或其他监督检查时,就供应商的来源无法提供合理依据。
采购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操作程序,采购记录不完整甚至没有,使得采购过程失去控制,有的存在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使用人为同一人或是同一部门的情形,造成采购过程无从监督。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认为自行采购不受法律法规约束,可以不经过采购程序随便采购。然而行政事业单位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是对公权力的使用,都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财政部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文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自行采购必须按照“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本单位没有或未按规范制定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请和我们联系,本网站提供专业定制“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服务。
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板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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