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删除了原财政部令第18号“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至此,投标人未提交保证金不得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在开标时审查投标人的保证金缴纳情况或者保函提交情况。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即便知道投标人未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提交保函的,也不能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因此,保证金情况属于商务审查范围,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评定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进而评定投标的投标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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