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避采购风险,强化采购管理,根据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行采购是指按XX省和XX市规定,单次或批量预算在限额以下的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据校内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条 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第二章 自行采购限额
第四条 自行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按XX市当年的《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在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1万元及以上、目录外6万元及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需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若属于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的形式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章 自行采购组织
第七条 自行采购工作采取分工负责方式实施,招标办、使用部门、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纪检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法制办按各自职责履行采购相应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自行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自行采购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自行采购项目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初步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自行采购工作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起草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使用要求等;
(二) 参与市场考察、项目论证、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投资预算评估、项目报送前的市场考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审核自行采购项目需要的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材料;
(四)负责将采购项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立项审批,通过以后按会议要求向招标办提供招标采购需要的项目采购需求、技术资料等材料;
(五)负责合同的起草,并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负责合同执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自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负责受理自行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违规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自行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从资金预算和项目类型等方面,审查自行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自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负责审核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并出具《项目审计意见书》;
(三)负责审核招标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负责审定招标采购项目合同;
(三)视情况对招标过程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自行采购方式及实施
第十五条 自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现场考察对比购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或采用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以及无法实施采购的其他情况,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可直接由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现场考察对比购买。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项目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也可由我校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自行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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