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办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的预算和计划
第四条 街道办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报街道办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
第五条 街道办各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应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意图、技术质量及规格要求。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的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街道办政府采购目录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第七条 采购目录以外,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实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预算总额在150万元以上(不含15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项目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第十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其中50万以上工程类项目按要求必须网上公开比选。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相关部门将采购计划、采购依据(上级部门文件、街道办党委会议纪要)、采购申请表报财政所,财政所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及上级采购办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后的需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综合服务平台和公示栏发布招标条件,上传并制作招标相关文件,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保证金。中标单位确定后,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审批后的需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成立谈判(邀请)小组,制作比选文件,在综合服务平台和公示栏发布比选公告(约定比选报价方式),谈判(邀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发出邀请,按照约定的比选报价方式组织比选评审。
确定中选人后,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合同的签订按照街道办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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